健保癌症藥物給付規定—Uracil-Tegafur (Ufur,友復)加列肺腺癌給付
「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」修正規定
第9章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 drugs
(自100年1月1日生效)
修正後給付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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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給付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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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11. Uracil-Tegafur:(如Ufur)
(100/1/1)
- 限轉移性胃癌、轉移性直腸癌、轉移性結腸癌、轉移性乳癌之病患使用(89/10/1、97/12/1)。
- 頭頸部鱗狀上皮癌(93/4/1、98/3/1、99/10/1)。
- 與cisplatin併用治療轉移及末期肺癌。
- 直腸癌、結腸癌第Ⅱ、Ⅲ期患者之術後輔助性治療,且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(94/10/1、97/12/1)
- 用於病理分期為T2且腫瘤≧3cm之肺腺癌病人,作為手術後輔助治療,使用期限以二年為限。(100/1/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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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11. Tegafur成分製劑:
- 限轉移性胃癌、轉移性直腸癌、轉移性結腸癌、轉移性乳癌之病患使用(89/10/1、97/12/1)。
- 頭頸部鱗狀上皮癌(93/4/1、98/3/1、99/10/1)。
- 與cisplatin併用治療轉移及末期肺癌。
- 直腸癌、結腸癌第Ⅱ、Ⅲ期患者之術後輔助性治療,且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(94/10/1、97/12/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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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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