健保癌症藥物給付規定—Uracil-Tegafur (Ufur,友復)加列肺腺癌給付

 

「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」修正規定

9 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 drugs

(10011日生效)

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9.11.    Uracil-Tegafur(Ufur)

(100/1/1)

  1. 限轉移性胃癌、轉移性直腸癌、轉移性結腸癌、轉移性乳癌之病患使用(89/10/197/12/1)。
  2. 頭頸部鱗狀上皮癌(93/4/198/3/199/10/1)
  3. cisplatin併用治療轉移及末期肺癌
  4. 直腸癌、結腸癌第期患者之術後輔助性治療,且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(94/10/197/12/1)
  5. 用於病理分期為T2且腫瘤≧3cm之肺腺癌病人,作為手術後輔助治療,使用期限以二年為限。(100/1/1)

 

 9.11.     Tegafur成分製劑

 

  1. 限轉移性胃癌、轉移性直腸癌、轉移性結腸癌、轉移性乳癌之病患使用(89/10/197/12/1)。
  2. 頭頸部鱗狀上皮癌(93/4/198/3/199/10/1)
  3. cisplatin併用治療轉移及末期肺癌。
  4. 直腸癌、結腸癌第Ⅱ、Ⅲ期患者之術後輔助性治療,且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(94/10/197/12/1)

 

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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