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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」修正規定
第9章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
(自100年6月1日生效)
修正後給付規定 |
原給付規定 |
9.37. Bevacizumab (如Avastin):(100/6/1)附表九之十 1.Bevacizumab 與含有irinotecan/ 5-fluorouracil/ leucovorin或5-fluorouracil/ leucovor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,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。 2.本藥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,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,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(如:影像學)證實無惡化,才可繼續使用。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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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37. (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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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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