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」修正規定

(自100年2 月1日生效)

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9.22.Imatinib (Glivec)(91/5/193/7/197/8/199/6/1100/ 2/ 1)

限用於

1. 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 (blast crisis)、加速期或經ALPHA-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(CML) 患者使用。

2. 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(CML)的病人。

3. 惡性胃腸道基質瘤(GIST)

  (1)  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。

(2)  作為GIST切除術之術後輔助治療,惟腸胃道基質瘤須大於等於6公分且使用期間為一年,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(100/2/1)

4.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(Ph+ ALL)且併用化療之成年人。(99/6/1)

5.未曾使用imatinib 治療之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(Ph+ ALL)之單一療法。(99/6/1)

6.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物如hydroxyurea;corticosteroid等無效後,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,且每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。(99/6/1)

(1)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(PDGFR)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(MDS)/骨髓增生性疾病(MPD)之成人。

(2)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(HES)/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(CEL)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(PDGFR)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,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。

7.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、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(PDGFR)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(DFSP)之成人患者。 (99/ 6/1)

 

9.22. Imatinib (Glivec)(91/5/193/7/197/8/199/6/199/ / )

限用於

1. 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 (blast crisis)、加速期或經ALPHA-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(CML) 患者使用。

2. 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(CML)的病人。

3. 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4.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(Ph+ ALL)且併用化療之成年人。(99/6/1)

5.未曾使用imatinib 治療之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(Ph+ ALL)之單一療法。(99/6/1)

6.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物如hydroxyurea;corticosteroid等無效後,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,且每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。(99/6/1)

(1)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(PDGFR)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(MDS)/骨髓增生性疾病(MPD)之成人。

(2)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(HES)/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(CEL)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(PDGFR)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,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。

7.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、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(PDGFR)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(DFSP)之成人患者。 (99/ 6/1)

1.

 

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miamaia 的頭像
    miamaia

    miamaia的部落格

    miamai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