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」修正規定
第9章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
(自99年10月1日生效)
修正後給付規定 |
原給付規定 |
9.27. Cetuximab(如Erbitux):( 96/3/1、98/7/1、98/8/1、99/10 /1) 附表七之三 1.(略) 2.口咽癌、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:(98/7/1、99/ 10 /1 ) (1)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、下咽癌及喉癌患者,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 Ⅰ.年齡 ≧ 70歲; Ⅱ.Ccr <50ml/min; Ⅲ.聽力障礙者(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、1000Hz、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); Ⅳ.無法耐受platinum-based化學治療。 (2)使用總療程以接受8次輸注為上限。 (3)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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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27. Cetuximab(如Erbitux):( 96/3/1、98/7/1、98/8/1) 附表七之三 1.(略) 2.口咽癌、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:(98/7/1) (1)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,治療無法耐受platinum-based化學治療及platinum禁忌症之局部晚期之口咽癌、下咽癌及喉癌患者。且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,方可使用: I. 年齡 ≧ 70歲,或Ccr <50ml/min或聽力障礙者。 II. ECOG ≦ 2。 (2)使用總療程以接受8次輸注為上限。 (3)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 |
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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