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」修正規定
第9章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
(自99年10月1日生效)
新修正給付規定 |
原給付規定 |
9.11.Tegafur成分製劑: 1. 限轉移性胃癌、轉移性直腸癌、轉移性結腸癌、轉移性乳癌之病患使用(89/10/1、97/12/1)。 2. 頭頸部鱗狀上皮癌( 93/4/1、98/3/1、99/10/1)。 3. 與cisplatin併用治療轉移及末期肺癌。 4. 直腸癌、結腸癌第Ⅱ、Ⅲ期患者之術後輔助性治療,且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( 94/10/1、97/12/1) |
9.11.Tegafur成分製劑: 1. 限轉移性胃癌、轉移性直腸癌、轉移性結腸癌、轉移性乳癌之病患使用(89/10/1、97/12/1)。 2. 以下疾病限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證已核准適應症之藥品(93/4/1、98/3/1)。 (1) 頭頸部鱗狀上皮癌。 (2) 與cisplatin併用治療轉移及末期肺癌。 3. 直腸癌、結腸癌第Ⅱ、Ⅲ期患者之術後輔助性治療,且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( 94/10/1、97/12/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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